湖南胜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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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 【来源:湖南法院网】 【日期:2017-09-06】 【点击次数:4008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湖南胜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07499770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李胜军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08民初390号 |
立案时间: | 2017年08月11日 |
案号: | (2017)湘0408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李胜军、湖南胜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944022014005714的《综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李胜军、湖南胜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编号为944022014005714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003元、罚息62.22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李胜军、湖南胜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对被告李胜军提供的抵押物邵东县两市镇邵东大道1117室房屋(房产权证号: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14005250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以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为限;
五、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李胜军签订的编号为94402016016073的《综合授信合同》;
六、被告李胜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很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编号为94402016016073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993.8元、罚息2.23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逾期利息;
七、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1元,由被告李胜军、湖南胜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45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1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7年08月25日 |